476.致瓦·弗·古比雪夫 374  1921年10月12日 

  古比雪夫同志:
  
  请您对鲁特格尔斯问题的材料再作些补充说明:
  
  (1)大家都说我们的支出是30万美元。
  
  但第4节第1条却说:
  
  “苏维埃政府为每名移居工人拨款100美元”,而根据第5节第1条和第2条,移居的人数是2800+3000=5800。
  
  那我们的支出不就是60万美元了吗?
  
  或者清楚地补充说明:只给纳杰日金斯基工厂3000人每人拨款100美元?
  
  (2)为什么没有鲁特格尔斯、海伍德、卡尔弗特三人表示他们要在附于文件之后的《保证书》上签字的书面声明。
  
  请您今天就叫人把声明要来,一定要英文本。
  
  (3)第8节的末尾(关于我们偿还费用的义务)应当单写一节,明确地讲:“苏维埃政府只有在如此这般的情况下和只有根据如此这般的原则才能承担偿还费用的义务。”
  
  (4)鲁特格尔斯等人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通过的文本所作的修改是否具有最后通牒的性质?
  
  请把您的复信(+英文字据)寄给我,并于明天,星期四,10月13日,把此信退给中央委员会书记莫洛托夫。
  
  致共产主义的敬礼!
  
  列宁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3卷第260—261页


  注  释

374 这是列宁对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1921年10月10日通过的《劳动国防委员会与鲁特格尔斯小组签订的协议的基本原则》草案提出的意见。 《保证书》是指列宁1921年9月22日草拟的关于美国工人前来苏维埃俄国参加工作的保证书(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42卷第148—149页)。——434。